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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文化中寻找平等观念――美国文化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缘起与发展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      编辑:佚名

核心提示:与自由女性主义不看重母亲角色不同,文化女性主义者寻求的就是支持母性的以及其他和妇女相关的传统行为。

20世纪80年代,女性主义法学家从热衷于追寻平等的法律改革中逐步领悟:法律改革并不能扭转大多数女性生活中的实质不平等。这也使他们的研究兴趣发生了改变,转向对女性贫困化、政治性别鸿沟、职业母亲的第二次入职等问题的讨论。虽然派别不同,但大多数学者都把性别不同的本源归因于文化、观念、话语、社会化或者组织结构。

文化女性主义法学是其中一个流派,它承认男女之间的差异,但同时也为这种差异欢欣鼓舞。与其他女性主义法学不同,它厘清了女性常有的处理问题、观察世界以及构建身份的方式,同时更关心人类关系,更关心照看、护理、同情以及人际关系的积极价值,并认为可以在法律上加以确认。与自由女性主义不看重母亲角色不同,文化女性主义者寻求的就是支持母性的以及其他和妇女相关的传统行为。文化女性主义与自由女性主义、激进女性主义成为美国三大女性主义法学流派。

在美国激进女性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凯瑟琳・麦金农出版重要论文集《性别与统治》(Sexuality and Dominance)时,卡罗・吉利根和她的文化女性主义也在法学界崭露头角。吉利根本身是一个发展心理学家,研究领域是道德发展论,对少女道德发展尤其擅长。她的著作《不同的声音》(In a Different Voice),就激起了不同学科的女性主义者的讨论。但正是这本毁誉参半的著作,让吉利根获得了“不同声音”学派这一美名。她的观点极其贴近女性,而且尊重各派不同声音,很快成为文化女性主义的代表人物。

从理论的角度看,文化女性主义超越了男女差异论,肯定了女性对社会的贡献,特别是她们在护理方面的能力,并且力争重新评估和女性相关的活动以及贡献。与致力于以性别为基础的不平等论和伤害论为出发点的自由女性主义和激进女性主义不同,文化女性主义的目标在于通过强化女性价值去改变男人和社会。所以,也有学者认为文化女性主义为女性勾勒出了一个核心的形象――“母亲”,以区别于激进女性主义理论中女性“从属的性别”形象。

在同一时代,最有影响的当属罗宾・韦斯特,她的《法学与性别》(Jurisprudence and Gender)是文化女性主义法学领域颇具盛名的著作。韦斯特以“现代法律理论从本质上来讲就具有男性特征”对法律做了一次彻底的颠覆性解读,她认为女性及其价值在当代法学中根本没有任何体现。韦斯特认为,女性主义法学的前提应该是“连接理论”,特别是文化女性主义法学提出的依恋、对他人的责任、同情以及关系等理论。

与其他女性主义理论一样,文化女性主义也同样饱受批评,1986年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诉西尔斯公司(Sears, Roebuck & CO.)案正是一个例子。在该案中,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声称西尔斯公司歧视妇女,拒绝任命妇女担任委托销售,而被任命的雇员薪水是未被任命者的两倍。但西尔斯公司认为这不是性别歧视,而是女性自己的选择。因为委托销售是具有男性特质的工作,女性不喜欢这种竞争恶劣、压力大的工作。按照西尔斯公司提供的证据,女性更愿意从事类似于化妆品、儿童服装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工作。该公司甚至出具了一份医生证明,证明性别之间有不同的兴趣和工作爱好。正是这份证明让西尔斯公司赢得官司,也让文化女性主义背负了骂名。因为文化女性主义塑造的女性形象正是19世纪的媒体所塑造的传统女性形象――感性、承担家务、照顾家庭。基于此,麦金农将“不同声音”解释为“受害者的声音”,用以描述处于从属地位的女性从来没有自由――没有自己的声音,没有自己的地位,也没有自己的观点。

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女性主义法学家们开始意识到女性主义研究应该面向权力与文化差异,而不是区别女性主义阵营。尽管有时候仍然要去定位某一学者的派别,但在当下,大多数学者更倾向于被描述成“混合型”学者,同时受到了三大女性主义思想的影响。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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